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主要從事小汽車的制造和銷售業務。2019年7月有關業務如下:(1)銷售1輛定制小汽車取得含增值稅價款226000元,另收取手續費33900元。(2)將20輛小汽車對外投資,小汽車生產成本10萬元/輛,甲企業同類小汽車不含增值稅最高銷售價格16萬元/輛、平均銷售價格15萬元/輛、最低銷售價格為14萬元/輛。(3)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給4S店一批小汽車,當月5日簽訂合同,當月10日收到預收款,當月15日發出小汽車,當月20日開具發票。(4)生產中輕型商用客車500輛,其中480輛用于銷售、10輛用于廣告、8輛用于企業管理部門、2輛用于贊助。已知:小汽車增值稅稅率為13%,消費稅稅率為5%。甲企業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小汽車,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()。
A、7月5日B、7月10日C、7月15日D、7月20日